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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公布第九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自動監控領域)

2022-12-02


為切實提升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質量,打擊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2022年,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全國范圍內繼續開展深入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積極落實行動要求,利用線上巡查智能分析、視頻監控等非現場監管手段,查辦了一批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堅決守護生態環境安全底線,推進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為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2022年11月26日,生態環境部公布了7個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弄虛作假典型案例,并對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福建省泉州市生態環境局、浙江省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江蘇省蘇州市吳中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山東省泰安市生態環境局、湖北省環境執法監督局、四川省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在案件辦理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天津市東盛工貿有限公司故意篡改自動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29日,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利用天津市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開展非現場執法時,通過數據分析發現天津市東盛工貿有限公司燃氣鍋爐監控點位上傳的氮氧化物實測濃度、折算濃度與實測含氧量不符合煙氣濃度折算邏輯關系。根據此線索,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立即會同津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天津市東盛工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現場調取該公司廢氣自動監測設備相關參數時,發現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間,該自動監測設備工控機中基準含氧量被多次修改。經查,該公司環保負責人劉某存在多次修改基準氧含量的行為,導致氮氧化物折算濃度降低,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8月5日,天津市津南區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9月1日,津南區公安局依法對該案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啟示意義】

執法人員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對企業開展非現場執法,對企業排放污染物的實測濃度、折算濃度和實測氧含量等參數的小時值、分鐘值進行邏輯分析判斷,同時深入企業開展現場執法,迅速調查取證,查實企業自動監測數據造假違法行為。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及時固定證據,加強與公安部門的聯動,確保案件審查工作順利開展。

二、福建泉州市晉江泉榮遠東水處理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21日,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福建省生態云平臺智能分析模型,發現晉江泉榮遠東水處理有限公司廢水排污口自動監測數據于9月20日18時起大幅降低。通過調取該公司自動監控數據及相關監控錄像,發現該公司工作人員于9月20日17時至19時許在廢水排污口對廢水自動監測設備采樣管進行可疑操作。經查,該公司廠長李某于2021年9月20日傍晚在廢水自動監測設備采樣管底部加裝PVC水管,意圖在水質異常時通過注入清水稀釋,降低自動監測數據,改造過程中導致2021年9月20日17時40分至19時05分無法正常采集水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涉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1年9月30日,泉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抄告晉江市人民檢察院。

2022年2月17日,晉江市人民檢察院向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3月16日,晉江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2022年5月10日,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晉江泉榮遠東水處理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李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啟示意義】

福建省生態云平臺綜合排污許可、自動監測數據、企業生產情況、排放特征等信息,分析異常線索,并指導各地建立異常數據告警機制,推動精準查辦自動監控數據造假案件。泉州市生態環境局以此案為典型,聯合晉江市人民法院共同制作發布了污染環境司法預警書,通過“點對點”的方式進行社會預警、生態普法,引導排污單位切實做到以案為鏡、以案為戒,增強了排污單位的生態法治觀念,不僅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從“事后懲治”向“事前預防”轉變,也有利于打造生態環境保護共治共享新格局。

三、浙江溫州尊寶鐵絲有限公司通過稀釋排放等方式篡改污水自動監測數據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13日,溫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通過企業污染源智能監管平臺自動監測數據分析,結合視頻監控等非現場執法監管手段,發現永嘉縣尊寶鐵絲有限公司于10月27日、11月8日上傳平臺的COD自動監測數據連續二十多小時出現恒值的情況,查看視頻監控發現同時段該公司排放口廢水顏色由渾濁到清澈,有規律地進行交替變化,自動監控站房內也有工作人員對COD自動監測設備進行過手動操作。根據異常線索情況,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開展突擊檢查。經查,該公司擔心自動監測數據超標,遂擅自手動停止COD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并通過在污水池里暗埋的自來水管,釋放自來水稀釋廢水后進行排放,直接導致自動監測數據失真,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1年11月13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永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相互配合、深入排查,依法對該公司負責人劉某等6名涉案人員刑事拘留。2022年2月,永嘉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永嘉縣人民檢察院。目前,犯罪嫌疑人處于取保候審階段。

【啟示意義】

該案成功偵破,采取了三步并進的方法。一是線上線下同步跟進。先通過線上平臺非現場檢查掌握違法犯罪線索,再采取線下現場突擊行動查實違法犯罪證據。二是生態環境與公安部門同步跟進。該案偵破過程中,公安部門提前介入開展立案偵查,生態環境與公安部門聯合辦案,快速高效鎖定違法犯罪嫌疑人與相關違法犯罪證據。三是案件后續同步跟進。公安部門積極與生態環境部門配合,對涉案人員深入排查,防止縮小追究刑事責任人員范圍。

四、江蘇恒赫鼎富(蘇州)電子有限公司替換水樣,干擾自動監測設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9日,在重點排污單位非現場環境監管專項行動中,蘇州市吳中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進行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線上常態化巡查,發現恒赫鼎富(蘇州)電子有限公司接管排放水部分水質指標監測值長時間無變化,與其生產工況、排污情況不符,疑似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執法人員當即對該公司開展突擊檢查。經查,該公司系蘇州市重點排污單位,所在地屬于太湖流域總磷控制區,總磷是重要的水污染物考核指標。該公司EHS部門負責人沈某、EHS工程師張某伙同污水處理站運維人員仲某,多次用準備好的達標水樣替代實際排放水樣,導致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的自動監測數據失真,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經采樣分析,該公司實際排水總磷濃度值、pH值均高于提前配制水樣濃度,且pH值超過排放標準限值。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以及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1月11日,蘇州市吳中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目前,該案3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檢察機關將于近期提起公訴。

【啟示意義】

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線上常態化巡查,精準查找涉嫌環境違法問題線索。生態環境部門發現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后,綜合現場檢查和視頻監控等,固定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證據,及時啟動行刑銜接,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與當地檢察院、法院及時溝通,對“兩高”司法解釋中污染環境罪的適用情形作了有益探索,將太湖流域總磷控制區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總磷污染物的行為列入適用范圍,對打擊特定區域特定排污者的環境違法行為具有啟示意義。

五、山東泰安寧陽縣泰新煤矸石磚廠故意斷開數據采集儀電源、故意虛假標記企業生產情況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18日,泰安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泰安市生態環境局寧陽分局執法人員對泰安市重點排污單位寧陽縣泰新煤矸石磚廠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正常生產,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V6.0平臺顯示該企業生產狀態標記為停產,自動監控設備狀態標記為監測設備停運,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經查,該企業于2022年4月正式恢復生產,排放廢氣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運維人員、數采儀設備廠家于2022年5月對自動監測設施進行維護,并具備運行條件。但該企業經營者陳某某在明知污染源啟動前應啟動自動監測設施的情況下,故意將企業生產狀態虛假標記為停產,并人為斷開數據采集儀電源使自動監控數據無法上傳監控平臺。

【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規定。2022年9月5日,泰安市生態環境局寧陽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對1名涉案人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辦理中。

【案件啟示】

近年來,山東省逐步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制度,細化了安裝、傳輸、運維、標記、管理有關要求,通過鎖定參數、取消數據改動功能、取締工控機,對設備運行操作過程全程記錄,實現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動態管控。使得通過植入軟件、修改參數、改動設備等手段,實施非法篡改、偽造數據或干擾自動監測設備等行為難度大增。在上述管控方式下,少數企業只能采取虛假標記生產經營狀態、外部干擾采樣等違法痕跡較為明顯的方式影響自動監測數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更容易發現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固定違法犯罪證據。

六、湖北咸寧祺樂針紡印染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湖北省環境執法監督局根據前期對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異常數據篩查和跟蹤監控情況,發現咸寧市祺樂針紡印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14日、16日、19日、23日、24日等多個時段,COD自動監測設備修正值在-30至-100之間變化,疑似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2021年12月24日,湖北省執法局會同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突擊檢查,并對其污水處理站總排口廢水進行了執法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污水處理站總排口廢水中COD濃度均超過排放限值0.02倍、0.08倍、0.02倍。經調查核實,該公司涉嫌利用自動監測設備內嵌軟件,篡改生成虛假監測數據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相關嫌疑人在多個時段將攝像頭轉向墻壁,并進入COD自動監測儀隱藏的軟件更改數值范圍,修正COD偏差值從-30至-100,設定COD濃度值為30mg/L至100mg/L,更改后的數據上傳至省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第三方司法鑒定機構在提取數據中發現多個文件數據存在通過人為修改COD修正因子導致每升廢水含氧量與實際數值不一致的現象。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3月25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赤壁市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4月25日,赤壁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對陳某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啟示意義】

本案綜合運用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視頻監控、智能管控系統挖掘異常線索,提前精準鎖定了違法行為,有效打擊了通過修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弄虛作假的環境違法犯罪,充分展現了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視頻監控、智能管控等平臺在辦理大案、要案中的突出作用、優勢,對優化執法方式,促進精準辦案、科學辦案,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借鑒意義。

七、四川攀枝花興辰釩鈦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違法犯罪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攀枝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通過自動監控網絡巡檢發現,興辰釩鈦有限公司自動監測站房視頻監控被遮擋,存在人為干擾自動監測數據的嫌疑。3月10日,在多方調查基本鎖定違法線索基礎上,市生態環境執法和公安部門啟動聯合辦案機制。為保證案件順利查辦,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成立專案組,在四川省總隊業務指導下,對現場證據固定、調查詢問重點、影像資料收集等進行專題部署,聯合公安機關及時控制涉案嫌疑人,對該公司自動監測設備、生產車間污水處理設施、標排口等進行固證和采樣送檢。經查,該公司生產車間外排水污染物氨氮處理效果不穩定,自動監測數據出現超標,該單位謝某某、雷某為避免自動監測數據日均值超標,有意遮擋自動監測站房視頻監控,向自動監測設備分析試劑內注入清水稀釋試劑,使測定結果降低,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3月11日,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謝某某、雷某等涉案人員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目前案件已偵查終結,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啟示意義】

數字賦能實現精準執法,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對異常情形的分析判斷,有針對性地開展精準檢查。依托行刑銜接的聯動機制聯合辦案,推動案件高效處置,形成聯合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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